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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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称判决厚颜无耻,原审法院能否据此处罚?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691人看过

据媒体报道,今年6月,程某以商品无执行标准号为由,在秦淮法院提起135起诉讼,这些商品的价格一般为每件10元左右,程某认为商家欺诈,除要求退还10多元货款外每件索赔5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在起诉前,曾以同样理由起诉同一名被告。部分案件在二审期间,程某再次购买商品,又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程某明知产品的真实情况并持续购买,并非受到商家欺诈,不符合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法院对其中78件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只支持程某退货还款的诉请。11月,程某向法院递交78份上诉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见到这份上诉状,秦淮法院法官约谈了程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他5天内修改上诉状。但程某拒绝修改,并称后果自负。

近日,秦淮法院就此向程某开出罚单,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0日、罚款8万元的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厚颜无耻”是否侮辱了法官?处罚上诉人是否于法有据?当事人对判决不满应如何合理表达诉求?就此,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应《新法制报》之邀,与大家共同探讨法院对“厚颜无耻”开出的8万罚单背后的是与非。

一、“厚颜无耻”是否侮辱了法官或者法院?

新法制报:当事人对判决不满,上诉词用“厚颜无耻”是否侮辱了法官或法院?该如何定性?

李春华律师:“侮辱”一般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而“厚颜无耻”则指某人脸皮厚,不知羞耻。从字面含义来讲,说他人“厚颜无耻”无疑是包含一定的侮辱成份的,却也未必如一些人想象的那么强烈,这需要结合具体的语境来判断。从刑事行政角度看,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不包括法人及其他团体、组织,但是民事侵权中,侮辱的对象可以是法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具体可参见《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在本案中,<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厚颜无耻”可以视作对法官而不是法院的一种侮辱,不过情节较为轻微。

二、原审法院处罚上诉人是否于法有据?

新法制报:新闻出来之后,大家对于法院开出8万元的罚单充满了调侃,想知道这8万元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同时,也有人质疑,原审法院在判决还未生效时处罚上诉人是否于法有据?

李春华律师: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但秦淮法院能否据此对上诉人进行处罚及处罚结果是否适当,值得商榷。首先,秦淮法院已经对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在程某上诉期间,是否还属于一审法院的诉讼参与人,存疑。个人认为,这已经进入二审阶段,应该由二审法院管辖。其次,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即便构成侮辱,其程度有多大,应该等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出来才好判定,而这涉及到处罚结果是否适当的问题。此时,秦淮法院对程某作出如此处罚,很难让人信服。

三、若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对该处罚会有何影响?

新法制报:有观点认为,法律支持打假,程某不满一审判决结果,已提出上诉。若法院二审推翻一审判决,原审法院又该如何是好?也有观点认为,若上诉状语言不当,影响的应该是二审程序,与一审法院无关,一审法院在处罚程序上是否存有不妥?

李春华律师:本案中,程某打假的行为不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客观上对于市场秩序的净化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我们应该对此表示支持。即便是程某知价买假,好像也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得到赔偿,否则无异于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放纵,从这个角度看,秦淮法院的判决值得推敲。当然,程某的行为的确增加了法院的负担,但法院也不能据此任性处罚,因为处罚不当,势必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倘若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会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一审法院处罚的非公正性。其次,该处罚在程序上也存在争议,个人认为此时案件已经进入了二审阶段,应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一审法院作出处罚,不符合程序要求。

四、当事人对判决不满应如何合理表达诉求?

新法制报:法院开出8万元罚单,很多网友也大呼“提醒及时,罚不起!”该案件也的确为大家做出警示。那么,当事人对判决不满,应如何合理表达诉求?我们在呼吁上诉人理性的同吋,是否也应该呼吁法院的宽容度?

李春华律师: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这可以理解,但是不代表其可以任性发泄自己的不满,甚至伤及他人,因为这无助于案件的合理解决。其完全可以选择上诉、申请再审以及其他合法途径维权。上诉状有其较为固定的格式,规范的写法有利于二审法院更好的归纳争议焦点,开庭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以节约各方的时间。因此,当事人撰写上诉状时,最好是按照法院规定的格式进行。

当事人应该理性,法院也应该给予当事人最大化的宽容,尤其是民商经济类案件。法院应该理解输官司一方当事人的心情,尽量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不宜简单粗暴地进行处罚;即便是处罚,也应该适可而止。否则,很难达到息讼的目的,甚至可能适得其反。权力是把双刃剑,伤人的同时,也可能会伤己。司法权威的树立主要靠的是依法公正判决,而非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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