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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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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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补偿对象以什么为准?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9日|分类:拆迁安置 |465人看过

网友“”:夫妻两人婚内财产有两套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后来夫妻协议离婚,房屋一人一套。由于另一套房屋要拆迁,冻结了无法过户,产权未变更。拆迁办认为产权人仍有两套房,不承认离婚协议。请问这样合法吗?

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南昌)李春华律师

拆迁办以产权登记信息为准,并无不妥。根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定义,“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而在我国,房屋的所有人以产权登记为准。并且,拆迁办没有义务也无法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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