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将其集资房指标转让?

发布者:李春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686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8年,某单位为职工集资修建住房,杨某符合条件因此取得了集资建房指标,但其已有住房于是将该指标转让给朋友刘某,双方于2009年10月24日签订《集资建房转让协议》。随后刘某按照约定将所需建房款全部交给杨某后者又将此款交到了单位。房屋竣工后,杨某将新房钥匙交给了刘某。刘某对房屋装修,于2012年5月入住2013年6月9日,杨某去世。20137月20,杨某妻子周某突然带人到刘某家中大吵大闹,说在《集资建房转让协议》上签字,该房屋是属于她的,并要求刘某退

律师说法】

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南昌)李春华律师认为本案系集资建房指标转让纠纷,杨某作为单位职工,因具备单位集资建房资格而获得相关指标,这是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在单位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杨某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自行处分。杨某与刘某随后签订《集资建房转让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完全履行,因此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其次,因为是先集资后建房,因此杨某与刘某签订《集资建房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未实际占有,因此其处分的并非房屋所有权,即该指标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反观周某,杨某与刘某签订《集资建房转让协议杨某去世,从未对案涉集资建房指标提出异议,且也不具备该集资建房的资格,因此,周某认为涉案集资建房指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无权将其擅自转让的说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