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06年1月16日,广东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能兴公司)与湖南益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益丰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2005)长民二初字第1455号]和解结案。
2005年10月10日,益丰公司向长沙县法院起诉能兴公司支付信息咨询费37万、服务费10万并查封能兴公司有关财产。2005年10月18日,能兴公司委托刘勇律师应诉。刘勇律师接案后立即分析案情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决定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诉。
2005年10月19日,刘勇律师代理能兴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指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南海法院管辖。2005年11月21日,长沙县法院裁定驳回能兴公司异议。能兴公司不服,依法上诉至长沙市中院。2005年12月26日长沙市中院裁定维持原裁定【(2005)长民二初字第1455号】。虽异议被驳回,但已赢得了收集证据的时间和摸清了对方的和解底线。
2006年1月16日上午9点,本案在长沙县法院开庭审理。刘勇律师称能兴公司无须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双方辩论激烈,庭审直到中午才结束。事后,对方表示愿意和解,我方亦同意和解。经艰苦谈判,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能兴公司支付168000元给益丰公司,益丰公司撤诉。
2006年1月17日,长沙县法院裁定准许益丰公司撤诉【(2005)长民二初字第1455号-2】,并裁定同意解封相应财产【(2005)长民二初字第1455号-3】。本案经过刘勇律师努力,圆满结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6年1月16日,广东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能兴公司)与湖南益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益丰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2005)长民二初字第1455号]和解结案。
2005年10月10日,益丰公司向长沙县法院起诉能兴公司支付信息咨询费37万、服务费10万并查封能兴公司有关财产。2005年10月18日,能兴公司委托刘勇律师应诉。刘勇律师接案后立即分析案情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决定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诉。
2005年10月19日,刘勇律师代理能兴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指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南海法院管辖。2005年11月21日,长沙县法院裁定驳回能兴公司异议。能兴公司不服,依法上诉至长沙市中院。2005年12月26日长沙市中院裁定维持原裁定【(2005)长民二初字第1455号】。虽异议被驳回,但已赢得了收集证据的时间和摸清了对方的和解底线。
2006年1月16日上午9点,本案在长沙县法院开庭审理。刘勇律师称能兴公司无须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双方辩论激烈,庭审直到中午才结束。事后,对方表示愿意和解,我方亦同意和解。经艰苦谈判,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能兴公司支付168000元给益丰公司,益丰公司撤诉。
2006年1月17日,长沙县法院裁定准许益丰公司撤诉【(2005)长民二初字第1455号-2】,并裁定同意解封相应财产【(2005)长民二初字第1455号-3】。本案经过刘勇律师努力,圆满结案。
刘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