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政府用土地抵工程款、土地挂在国企名下十六年,广州刘勇律师代理土地确权胜诉,土地使用权尘埃落定
早年因为政策限制,国有商住用地不能登记在个人名下,只能挂靠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才能开发。佛山市高明区一位承包市政工程的施工方当事人,以工程款抵扣取得一宗土地,却不得不把土地暂时登记在国企高明某地产公司名下。多年过去,土地名义上仍挂在公司名下,一旦企业改制、清算,这块地很可能被当作国企资产处置,当事人面临钱地两空的巨大风险。
一、案情简介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佛山市高明区某施工人承接了某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依约施工并顺利验收。之后,政府同意以商住用地抵顶所欠的市政工程款;2000年,市政工程公司又将其中一块约2.48亩的土地,作价60多万元,用于抵顶欠当事人的工程款。
由于当时政策规定国有商住用地使用权不得登记在私人名下,双方关系良好,便约定把这块土地暂时登记在被告高明某地产国企名下,等政策放开后再变更回当事人名下。2000年底,当事人付清全部出让税费,把土地证办到了被告名下,权证和缴费票据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土地也一直没有开发。
可这一等,就是十几年。等政策允许后,当事人多次要求被告配合过户,被告国企却以政策限制、企业改制等理由一直推脱。眼见土地名义上挂在公司名下,随时可能被当作公司资产处置,当事人找到广州刘勇律师,希望通过诉讼把属于自己的土地确权回来。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广州刘勇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十几年的交易脉络,发现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土地名义权利人是经历过改制的企业,被告的抗辩集中在“国有土地转让必须经招拍挂公开竞价,直接过户属于事实履行不能”。
刘勇律师据此确立代理思路:一是固定完整证据链,把工程承包合同、利息证明、土地抵顶工程款的证明、出让税费票据、主管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全部收齐,还原“工程款抵地、挂靠代持”的完整事实;二是把“确认土地权属”和“直接过户登记”两个请求分开处理,向法庭说明确权是对历史事实的司法确认,不应与企业资产处置混为一谈。
庭审中,被告对土地来源、挂靠关系以及土地实际归当事人所有等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也查明涉案土地并未被被告当作自有财产登记备案。广州推荐律师刘勇据此据理力争,并主动表示当事人愿意自行承担相关税费和诉讼费用,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官的认可。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广州刘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当事人享有。同时,考虑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法院认为直接判令被告将土地变更登记到个人名下,违背强制性规定、属于规避法律行为,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
尽管没有一步到位判令强制过户,但这份确权生效判决,已经从法律上锁定当事人对土地的实际权利,是后续和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走行政程序办理权属转移最重要的依据,彻底规避了土地被当作登记企业资产处置的重大风险。
四、律师观点
广州刘勇律师结合本案历史遗留土地挂靠、借名登记纠纷,总结了四点新颖的实务观点:
其一,历史政策形成的挂靠代持,不能简单以现行新规否定实际权利人的权益。许多早年交易是受当时政策客观限制才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并非当事人规避法律,法院应尊重历史背景,区分行为时的法律环境。
其二,土地权属确认与变更过户是两类不同请求,同时提出可以确保总有一个诉请合法。当名义权利人属于国有、集体企业、直接过户存在政策障碍时,优先争取拿到确权生效判决(早期法院倾向于判决确权,后期倾向于判决变更过户),是非常务实的诉讼策略,可以把事实权利固定下来。
其三,证据链是这类案件胜诉的核心。此类案件往往缺少书面代持协议,要重点收集工程款结算、付款与税费票据、政府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广州刘勇律师提醒:遇到历史遗留土地确权过户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土地律师介入评估,避免名义权利人负债、破产,导致自己的财产权益遭受不可逆损失。
刘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