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R某与被告Y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10月25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Y某某乙、婚生女Y某某甲均由被告Y某某抚养。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实际抚养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R某认为现由被告继续抚养婚生女Y某某甲已不利于其生活与教育。为此,原告R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吴寅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女Y某某甲变更为由原告R某抚养教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已就子女抚养权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变更婚生女Y某某甲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而言,需要审查自原离婚调解协议生效以来,双方的抚养条件、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子女的身心发展需求是否发生了足以影响抚养权归属的重大变化。同时,如何在变更抚养权后,合理界定双方对子女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以及如何保障未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权,也是本案需要妥善解决的关键问题。吴寅寅律师在围绕上述焦点,充分阐述了原告在抚养条件上的优势以及变更抚养权对子女成长的积极意义。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婚生女Y某某甲变更由原告R某抚养教育。婚生子Y某某乙、婚生女Y某某甲产生的医疗费单次金额五千元以下的,由直接抚养方自行承担;超过五千元以上的部分,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直至两名子女分别年满18周岁止。原、被告双方不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
二、原、被告双方均享有探视权,包括暑假期间与婚生子女共同居住20天、寒假期间与婚生子女共同居住10天、周末与婚生子女共同居住等,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四十元,由原告R某负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律师价值】
吴寅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家事纠纷处理能力。首先,在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上,吴律师敏锐捕捉到原告抚养条件的变化,精准定位“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制定了以调解促变更的诉讼策略。其次,在客户沟通与证据组织方面,吴律师耐心安抚原告情绪,指导其收集抚养优势证据,为庭审奠定坚实基础。最后,在庭审与调解环节,吴律师据理力争且不失温度,巧妙平衡双方利益,促成医疗费分担与探视权细节的完善,不仅成功为原告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更实现了双方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