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T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某市某区村道向右转弯掉头时,与正常直行的原告Y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Y某受伤、车辆受损。某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T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Y某先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完全撕裂等,并行重建术。经某鉴定所鉴定,Y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T某申请重新鉴定,另一某鉴定所出具意见,结论一致。Y某事故前在某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Y某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T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4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比例:T某辩称Y某车速过快存在过错,对责任认定有异议; 2. 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T某对重新鉴定意见不服,认为病历存在修改,三期过长; 3. 各项损失的具体认定:包括误工费计算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车辆损失的核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交警大队作为法定处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具有较强证明力,T某未能举证证明Y某存在过错,应承担全责。关于鉴定意见,重新鉴定机构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医院出具的《更正说明》系对诊断结论的规范,不构成实质性否定,T某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予以采信。关于损失认定,法院根据银行流水核定误工费,结合伤残等级及本地生活水平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确认Y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71256元。判决:T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Y某17125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吴寅寅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是精准组织证据,全面梳理原告医疗病历与银行流水,针对医院病历诊断名称笔误,积极促成医院出具《更正说明》,夯实了伤残鉴定的事实基础。二是庭审应对专业,面对被告对事故责任和鉴定意见的无理抗辩,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有力反驳,确保法院采信核心证据。三是损失核算细致,精准计算误工费并合理主张精神抚慰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最终获法院全额支持核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