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门窗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门窗工程承揽(包工包料)合同》,约定被告将某县某镇某地块某号厂房建设项目门窗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的书面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展施工并完成了案涉建设项目门窗安装工程。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为25.1万余元。双方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原告12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载明欠到原告材料款12万元。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原告遂委托吴寅寅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三千余元,合计12.3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某门窗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且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款。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对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存在一定分歧。双方主要围绕如何妥善解决欠款支付、平衡被告的资金周转压力与保障原告合法权益进行协商。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建设公司欠付原告某门窗公司工程款12万元、实现债权费用两千五百余元,合计12.2万余元。被告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4万元,自2026年7月至2026年10月期间每月25日前支付2万余元;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一百余元,合计两千五百余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吴寅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出色的证据组织与谈判策略能力。诉前,吴律师指导当事人完善结算单与欠条等核心证据,夯实了债权基础。诉讼中,面对被告付款意愿与能力的矛盾,吴律师精准把握对方心理,制定“分期付款+违约加速到期”的调解策略,既保障了当事人快速回款的核心诉求,又通过强制执行条款设置了有力的违约制约。最终促成双方和解,以最低的时间成本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