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过程
被告人L某,1997年出生,专科文化,案发前系XX速运XX营业部工作人员。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期间,L某借助某APP“百亿补贴”抢购手机的活动,谎称有朋友可以开发软件生成多个虚拟手机号参与抢购,通过抢购低于市场价的苹果、华为等品牌手机再以市场价转卖赚取差价,并以每部手机120元至160元不等的数额向被害人返利。期间,L某还通过从手机店购买正品手机、虚假生成快递发货单的方式,制造抢购到手机的假象。
通过上述手段,L某先后骗取L某、H某、K某、S某、C某、S某1、C某1等7名被害人钱款共计986294.5元。
2025年4月21日,L某在其近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L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9万元,并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七年,并处罚金。
二、判决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意见,判决如下:
罪名及刑罚:被告人L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32年3月9日止。
责令退赔: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金额如下:
L某:134000元
H某:281081.5元
K某:75591元
S某:244552元
C某:58095元
S某1:12980元
C某1:29995元
没收财物:扣押在案的苹果16pr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吴寅寅律师辩护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额诈骗、有自首、部分退赔”案件,涉案金额98万余元,依法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安徽省50万元以上),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作为被告人L某的辩护人,我的核心辩护策略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1. 充分挖掘自首情节的减轻效力
L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的规定。我们重点向法庭强调:自首不仅体现悔罪态度,更节约了司法资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并综合全部量刑情节,在十年以上法定刑期基础上大幅下浮至六年六个月。
2. 积极促成退赔与谅解,争取从宽空间
案发后,L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反复沟通,最终达成19万元的退赔协议,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虽然未能全额退赔,但法院在量刑时明确将此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因素。这一环节在诈骗案件中尤为关键——退赔的金额和诚意,往往直接影响法官的量刑裁量。
3. 认罪认罚程序的精准适用
L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我们与公诉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充分协商,最终检方建议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法院当庭确认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据此从宽处理。
4. 从“多次实施诈骗”与“无前科”之间寻找平衡
法院同时认定了“多次实施诈骗”这一从重情节。我们则强调L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手段相对隐蔽、无暴力因素,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有别于典型的暴力或惯犯诈骗。法院在综合评判后,未在从重方向上过度加码。
最终,法院在法定刑十年起步的情况下,通过自首减轻、认罪认罚从宽、部分退赔谅解等多项情节叠加,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这一结果虽仍属重刑,但已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极为有利的辩护成果。
本案也再次印证:在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犯罪中,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四项情节的叠加运用,是突破法定刑下限的关键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