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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被告羁押于监狱的离婚案件办理

发布者:吴寅寅|时间:2024年06月28日|18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羁押于监狱的离婚案件办理

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羁押于安徽省铜陵监狱。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本律师代理其案件。吴寅寅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繁昌区人民法院积极联系被告送达、确定庭期等事宜,法院顺利在立案后一个月左右安排开庭。2024年6月6日,吴寅寅律师陪同原告前往铜陵监狱参加庭审,在繁昌区人民法院戴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等事项均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目前原告已取得民事调解书及离婚生效证明书。

被告被羁押于监狱的离婚案件,要考虑被告情绪等因素,开庭前吴寅寅律师建议原告前往监狱探视被告,安抚其情绪,告知离婚原因,两人就离婚事宜进行初步沟通,结合庭审过程,最终被告自愿签署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非服刑一方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安排承办法官到服刑一方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离婚,那么在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会通过审理查明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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