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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

发布者:吴寅寅|时间:2018年01月23日|8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芜湖市XX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书

(2017)皖0207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曾用名范泽梅),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芜湖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芜湖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女子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寅寅,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X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经芜湖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芜湖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未做辩解。

被告人范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范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基本犯罪事实及确认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在公安机关第一次问话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性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从轻从宽予以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XX、范XX、刘XX、许XX、林XX、杨XX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间先后在合肥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通过传销人员的层层发展,该传销组织已经成立了7个经理室,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达到百余人。2017年初,由于合肥在各小区开展集中打击传销活动,六被告人根据传销组织安排于2017年2月相继来到芜湖,集中租住在本区三潭音悦、东方红郡、万某等小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打着从事“1040工程”的幌子,以“资本运作”为名,声称只要一次性投资69800元,之后便可获得1040万元的高额回报,形成了以孟XX、范XX等为大总管的七个经理室。该传销组织采取下述方式运营:

一是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实物商品进行流通,其传销标的是一种称为“产品份额”的虚拟抽象概念,参加者以购买1-21份虚拟产品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其中第1份虚拟产品份额需交纳3800元,第2-21份虚拟产品份额,每份交纳3300元;

二是实行“五级三晋制”:按照参加者及其发展的直接下线、间接下线人员累计购买的虚拟“产品份额”的数量为标准,将传销人员划分为五级。五级: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亦称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三晋:1、业务员、组长—主任2、主任—经理3、经理—老总;

三是利润分配采取直接和间接返利,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及购买虚拟“产品份额”的份数作为返利依据,根据传销组织内部上下层级关系进行分配;

四是该传销组织结构严密,实施条块结合层级管理,组织内部设有经理室,并根据实际人数合并、分设。上层老总根据传销组织工作安排,对经理室进行管理。为加强对传销组织人员进行管理,经理室内部设有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经晨素总管等管理层职务。大总管,全面管理该经理室传销人员,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及时召集经理室管理层人员传达上级工作精神,督促落实各岗位工作事项,组织协调团队发展、调动团队积极性等;自律总管,配合大总管,积极传达会议精神,维护监督行业纪律。申购总管,负责新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申请购买虚拟“产品份额”的工作;能力总管,负责组织人员能力的提升,负责抄写人员名单、行业资料,并传达给组织内其他人员学习交流。

2017年3月8日六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各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单,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他们均系完全刑事能力人;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到案的过程;传销组织人员名单,对于传销组织7个经理室人员的姓名、职务、行业手机号码均有明确记载,其中“DZG”代表大总管、“ZZ”代表自律总管、“NZ”代表能力总管、“SGZ”代表申购总管等;各被告人银行卡查询单,通过各被告人银行卡的开卡时间,证实了其加入传销组织的时间;被告人许XX(申购总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3月7日,传销人员向其汇款共计200余万元,其也有向传销人员返利30余万元。

2、证人姜某、刘某1、胡某、张某1、华某1、郭某1、宋某、董某1、王某1、郭某2、张某2等人的证言及手绘传销网络图,证实了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还证实了各被告人和组织其他人员在组织内的职务。

3、被告人孟XX、刘XX、许XX、林XX、杨XX、范XX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4、辨认笔录。证实了证人辩认出组织大总管系被告人孟XX、范XX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X、范XX、刘XX、许XX、林XX、杨XX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加入者购买虚拟的产品份额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加入者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的多少组成层级,层级不同返利的额度不同,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发展有7个经理室,人员达百余人且具有五级层级关系,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据此结合各证人证言、传销组织人员名单和各被告人供述,公诉机关从案件实际出发,综合认定参与传销人员的数量百余人较为客观,应予以支持。六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均是第四层级-经理层级人员,担任了大总管、申购、能力、自律总管等职务,但就该传销组织的形式而言,六被告人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对该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等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范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许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林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杨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7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季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本华

人民陪审员  梁国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庆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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