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建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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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中卖方毁约,买方可否要求继续履行

作者:鞠建宇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68次举报

导读: 房产买卖合同中卖方毁约,买家若不同意卖家交违约金了事,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二手房交易中,有时会遇到卖方签订合同后却不想卖的情况。如本案中的方先生夫妇就希望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停止交易。但近日法院的判决却使方先生夫妇大跌眼镜。根据判决,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仍需继续履行。

  买家签好合同只等交易

  去年12月下旬,经房屋中介介绍,方先生夫妇与许先生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方先生夫妇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以108万元的价款转让给许先生。付款方式是在签约当日,许先生支付部分房款,暂存于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查实该房屋无查封状况后,3日内由中介公司把钱款转交给方先生夫妇。同时,方先生夫妇同意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及相关交易资料交给中介公司。许先生则承诺15日内支付房款32.4万元,余款待办理完购房贷款手续后,由银行划入方先生账户。

  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若方先生夫妇反悔,应向许先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若方先生夫妇逾期超过15日,仍未交付房地产权证及资料的,许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方先生夫妇,由方先生夫妇赔偿房屋总价款的10%

  卖家突然反悔欲交违约金

  今年110日之前,许先生分两次支付了共计32.4万元,由中介公司转交给了方先生夫妇,但方先生夫妇却没有把房地产权证交到中介公司。经许先生催办,方先生夫妇表示反悔,不愿再履行原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许先生则认为此举不仅有失诚信,而且耽误了自己的购房时间,眼见婚期越来越近,房子却没了着落。

  2月初,许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许先生认为,方先生夫妇已收到自己支付的房款32.4万元,却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毁约是故意行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方先生夫妇提出愿意承担违约金来解除合同是无法律根据的,因为这是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而非方先生夫妇的权利。

  方先生夫妇辩称,双方合同签订后,房屋并未转交给对方。根据双方的约定,自己可以退回已收房款,并付给对方违约金作补偿。所以对方只有对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

  法院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最后,法院认定,方先生夫妇和许先生签订的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现方先生夫妇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许先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方先生夫妇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合同赋予许先生的权利。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方先生夫妇本想交违约金了事,没想到遇上了爱较真的许先生,最后不得不按照原合同把房屋卖给了许先生。

  律师解析

  卖家若能继续履行,法院会支持买家;买家也可要求卖家赔偿违约金。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已做出了约定。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本案中方先生作为房屋出售方,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相关证件材料并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很明显,此义务为非金钱义务。作为买方的许先生并没有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而是选择了要求方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此举符合法律规定,在方先生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时,法院当然会支持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鞠建宇律师现为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吉林省白山市人,2020年先后被龙华区司法局、深圳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