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鞠建宇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4日 17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公司于2013年开始承租原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附近的商业公寓三层,除第一期租金和保证金及时缴纳,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租金,截至2015年6月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等各种费用300余万元。 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取得生效判决。但是被告公司却无财产可供执行。
如何才能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呢? 经过本律师团队调取被告公司工商信息,发现被告公司的股东均未实际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以被告股东为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租赁合同纠纷债务对原告承担补充责任,获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最终原告在执行被告股东财产时获得了部分赔偿。
本案程序繁琐,租赁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一审、强制执行,但基于委托人对办案律师的信任,最终为委托人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
在商事主体的经济活动中,应规范各种合同文本及时与对方书面确认事情进展程序,一旦发生违约才能有据可查。同时专业律师的诉讼策略和建议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少走弯路、节约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