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核心
本案系一起电子元器件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付137万余元货款。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鞠建宇律师代理原告,精准运用“既判力”原则,先后打赢一审、二审,成功阻击被告再审申请与重复鉴定申请,全额追回货款及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自2020年起向被告乙公司供应电子方案控制板。自2021年1月起,乙公司开始拖欠货款,累计欠款达137万余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甲公司委托鞠建宇律师提起诉讼。
此前,乙公司曾以同一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另案起诉甲公司,要求赔偿383万余元损失,但一、二审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请。本案一审中,乙公司再次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并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未予采纳,判决其支付全部货款。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以其已就另案生效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请求二审中止诉讼。
三、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鞠建宇律师从一审到二审全程把控程序节奏,精准锁定三大抗辩要点,成功化解对方的程序性拖延策略。
一审阶段:夯实证据基础,瓦解质量抗辩。 鞠建宇律师首先组织双方对账确认2021年1月至5月货款合计137万余元,以此作为核心证据。面对乙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抗辩,鞠建宇律师指出:乙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质量问题证据,与其另案中已提交的证据完全一致,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其主张“证据不足”。
对于乙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鞠建宇律师从三个层面阻击:
其一,乙公司在另案一审中曾明确陈述“已经更换了芯片,也不存在鉴定基础”;
其二,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为一年至十五个月,产品已远超质保期,不具备鉴定条件;
其三,库存产品系从成品上拆卸而来,安装、拆卸过程可能对品质产生影响。一审法院采纳上述意见,驳回鉴定申请,判决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一审判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证据不足;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双方已对账确认的货款金额应予支付。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37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二审阶段:精准阻击“中止诉讼”与重复鉴定。 乙公司提起上诉,并以其已就另案生效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请求二审中止诉讼。鞠建宇律师向法庭指出:再审立案审查并非法定中止诉讼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产品质量问题已由生效判决作出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所列“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乙公司以同一争议事实重复申请鉴定,于法无据。二审法院全面采纳鞠建宇律师意见,不予准许中止诉讼,亦不予准许鉴定申请。
四、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乙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既判力”规则的精准运用——通过另案生效判决锁定产品质量争议的终局性认定,阻断对方在本案中重复提出质量抗辩;通过“无需举证事实”规则阻击对方的中止诉讼申请与重复鉴定申请,将程序性防御转化为实质性胜诉。从一审到二审,从鉴定阻击到再审应对,鞠建宇律师以对诉讼程序的深刻理解和精准把控,为客户避免了长达数年的诉讼拖延,全额追回了全部货款。
鞠建宇律师,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曾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特约人民调解员。曾在世界500强企业及跨国公司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执业以来先后被评为“十佳优秀创新律师”“龙华区十佳优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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