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核心
本案系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并判赔1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鞠建宇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专利权人),在二审中成功应对“技术特征不落入保护范围”与“现有技术抗辩”双重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专利维权全面胜诉。
二、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名称为“一种加装保护电路的圆柱形锂电池”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1年,张某某发现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型号为ARB-L18-3500的锂电池产品,该产品技术方案与其专利高度相似。张某某遂委托鞠建宇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一审中,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判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的“圆柱环”技术特征,且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三、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鞠建宇律师迅速制定诉讼策略,从证据固定、侵权比对到二审应对全程精准把控。
第一,全面固定侵权证据。 鞠建宇律师代理张某某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投诉举报,该局依法对某科技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查获包括被诉侵权产品ARB-L18-3500在内的多款涉嫌侵权产品共计2000个,并现场取样封存。这一行政调取程序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第二,精准锁定专利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包含“支撑保护电路板的圆柱环”等技术特征。某科技公司在一审中辩称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由基板、支撑壁和联接突起构成的支撑结构”,而非“圆柱环”。鞠建宇律师向法庭指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支撑部件包含了具有一定高度的圆环结构,其高度与保护电路板上的元器件相适配,能够起到对保护电路板的支撑作用,与涉案专利的“圆柱环”结构相同;即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圆环结构基础上增加了基板及联接突起,也属于在圆环结构基础上增加的技术特征,不影响侵权认定。一审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认定侵权成立。
第三,二审阶段有效应对“现有技术抗辩”。 某科技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申请公布号为CN103490099A的发明专利申请,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施的是该现有技术方案。鞠建宇律师精准抓住该现有技术方案的缺陷——其技术方案在两个电路板间设置插针的主要作用为电连接,无法起到对抗外力或受热引起的变形的支撑作用,并未公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圆柱环”的相应结构。最高人民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四、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涉案专利“圆柱环”相关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某科技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科技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律师价值】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的精准解读与侵权比对的严密论证。面对被告“技术特征不同”的抗辩,鞠建宇律师准确把握“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具有圆环结构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不影响侵权成立;面对“现有技术抗辩”,则通过细致比对,揭示对比文件未公开涉案专利核心发明点的本质差异。
本案历经行政处罚程序、一审民事诉讼、最高法二审全流程,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诉讼中“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组合拳的实战价值。
鞠建宇律师,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曾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特约人民调解员。曾在世界500强企业及跨国公司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执业以来先后被评为“十佳优秀创新律师”“龙华区十佳优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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