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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鞠建宇律师刑事改判案例|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改判为三年,缓刑四年

发布者:鞠建宇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3日 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核心

本案系一起因日常纠纷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鞠建宇律师临危受命,在二审阶段精准把握“被害人过错”“因果关系认定”“自首与赔偿谅解”三大辩护要点,成功促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结果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人身自由,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某某酒后与妻子回家途中,遇被害人李某在路边当众小便并作出不雅动作。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在争执中推倒李某致其后脑勺着地受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八天后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出血继发脑功能衰竭,头部外伤对死亡起主要作用,对被害人自身脑血管硬化起辅助作用。

案发后,王某某立即请人联系被害人家属并在现场等待,由妻子陪同前往医院并支付费用。次日凌晨4时,王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150万元并取得刑事谅解书。然而一审法院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鞠建宇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并走访案发现场,迅速锁定二审辩护的三大突破口。

第一,重构因果关系论证。一审认定王某某的推搡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鞠建宇律师指出:尸检报告明确头部外伤对死亡起“主要作用”而脑血管硬化起“辅助作用”,这意味着因果链条中存在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因素;且证人证实被害人被推后先坐地再仰面倒地,中间存在停顿,不能排除醉酒状态下的行为因素。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精细化分析,认定被害人自身疾病是次要原因。

第二,强调被害人过错。鞠建宇律师向法庭还原了案件起因——被害人当众作出不雅行为直接引发冲突。便利店老板证言从侧面证实了这一事实。二审法院明确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责任”。

第三,构建完整的从轻量刑体系。鞠建宇律师系统梳理了自首、积极救助、全额赔偿、取得谅解、无前科等情节,论证王某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同时从社会效果角度指出,适用缓刑“更有利于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

二审法院最终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原判量刑过重”。

四、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事人得以回归家庭与社会。

 

 

【律师价值】

本案深刻揭示了过失犯罪辩护的“精细化”路径——从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分析,到被害人过错的法定量刑情节认定,再到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的系统整合,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敏锐的实务洞察力。

鞠建宇律师,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曾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特约人民调解员。曾在世界500强企业及跨国公司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执业以来先后被评为“十佳优秀创新律师”“龙华区十佳优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等领域。

如您正面临类似刑事法律风险,欢迎致电咨询,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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