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核心
本案系一起KN95口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合同主体混同、货款支付争议、产品质量争议等复杂问题。一审判决我方客户(卖方)退还货款2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鞠建宇律师在二审阶段全面梳理证据链条,精准区分表见代理与个人行为界限,成功推动二审全面改判,为客户减损并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情简介
2020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KN95口罩《产品供销合同》,约定供货50万个、单价8元,指定联系人为张某某,指定收款账户为黄某某。合同履行中,张某某向乙公司发送了加盖公章的甲公司账户(陈某某、王某某),同时也发送了其个人账户信息。乙公司共付款319万元,其中309999元转入张某某个人账户。后因市场变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合同,但对张某某收取的31万元及2万个“某”品牌口罩归属产生争议,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及张某某连带退款28万余元,甲公司反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一审认定张某某收款系代表甲公司,判决甲公司退还货款28万余元。甲公司不服,委托鞠建宇律师上诉。
三、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鞠建宇律师全面梳理了近百页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补充协议等证据,精准锁定二审突破口。
第一,还原品牌归属,锁定交易标的。 甲公司持有“XXX-K”注册商标,而争议的2万个“某”品牌口罩系“L”品牌,权利人为叶某,其设立的L防护用品厂2020年5月14日才核准注册,晚于合同签订时间。《产品供销合同》约定交易标的是甲公司生产的KN95口罩,且补充协议明确外观需与甲公司送检报告保持一致,足以证明合同标的为“K”而非“L”。
第二,精准论证张某某收款系个人行为。 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为黄某某,后续变更的陈某某、王某某账户均加盖甲公司公章确认,但张某某个人账户信息未加盖公章。乙公司在明知有公账的情况下,仍向张某某个人转账,不符合交易习惯。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不涉及张某某收取的31万元,若该款项系甲公司货款,在一揽子解决协议中未予纳入,不合常理。
第三,锁定张某某自认,瓦解表见代理主张。 张某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曾某跟我说,需要找另外的厂家供货”,“曾某找我又预订另外一批口罩,我发图片给他确认后,给他发货2万个口罩”。二审中张某某进一步确认其个人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另一笔口罩交易,退回的13万元系个人支出,与甲公司无关。该自认直接瓦解了乙公司关于“表见代理”的主张。
第四,精准反击对方证据链漏洞。 乙公司主张2万个“某”口罩系甲公司邮寄交付,但未提交任何签收凭证。甲公司收到退回口罩后立即通过微信和邮件发函告知对方退错货物,乙公司未作明确回复,进一步证明该批口罩并非甲公司交付。
四、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全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退还货款28万余万元;驳回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乙公司取回2万个“某”口罩。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甲公司仅承担约1747元。
一审判决张某某收款代表甲公司,二审改判认定这是张某某的个人行为,甲公司无需对该31万元承担退款或赔偿责任,加上一审判决要求退款货款28万余元及利息,鞠建宇律师为客户减损逾70万元。
【律师价值】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须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本案中,张某某个人账户未获公司盖章确认、补充协议未纳入其收款、张某某本人自认存在独立交易,三方面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彻底瓦解了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在涉及多层交易主体的合同纠纷中,律师不仅要关注合同约定,更要穿透交易表象,还原各方的真实法律关系。
鞠建宇律师,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1982年出生,曾在世界500强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及欧美企业工作多年,具有大型企业和跨国公司工作经验,曾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特约人民调解员。执业以来先后被评为“十佳优秀创新律师”“龙华区十佳优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治理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