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建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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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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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从轻判处案例

发布者:鞠建宇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6日 3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18年7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8月15日被逮捕。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鞠建宇,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深龙华检刑诉〔201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鞠建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7日5时许,被害人张某1酒后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街道将令某2的一辆越野车砸坏,后被龙华派出所民警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1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于同年6月8日9时30分许,找到胡某2(另案处理)帮忙解决砸车一事,胡某2又找到在龙华派出所工作的治安员即被告人周某,让其帮忙解决。同日16时许,周某找到龙华派出所调解员温某以领导交代为由让温某组织调解,随后张某1与令某2双方达成调解并离开派出所。同年6月9日13时许,周某谎称事情已解决需要给领导“好处费”表示感谢,向胡某2索要2万元“好处费”。同日18时许,胡某2将张某1提供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交给周某,随后周某将该2万元存入其本人银行账号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
2018年7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某家属向被害人张某1赔偿人民币20000元。
被害人张某1对被告人周某予以谅解,请求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三面照、人员身份详细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清单、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证人胡某1、孙某1、令某1、温某1、邓某1、贾某1、杨某1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辨认笔录;光盘15张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鞠建宇律师现为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吉林省白山市人,2020年先后被龙华区司法局、深圳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