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民间金融市场变得活跃,民间借贷在缓解小企业融资、活跃市场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同时,由于投资需求旺盛,缺乏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也极易产生纠纷,其中关于“高利贷”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后有了明确的标准。
一、民间借贷关系中利率约定的两条线——24%、36%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关于利率的约定存在两个限制,24%和36%。年利率24%以内属于“法定保护区”,24%-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超过36%的部分属于“无效区”。
即:
1、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在24%以内,要求按此约定支付利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
2、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介于年24%-36%之间,有效,可以按此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接受此标准下的利息并不违法。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若出借人跟据此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尚未支付的利息,法院支持的部分仅限于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按年利率36%支付的利息也不予支持。
3、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在36%以上,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借款人尚未支付的利息,法院支持的部分限于24%以内,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
另,24%的年利率是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上限,若在合同中另外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加上期内利息,若所有费用合计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年利率24%的计算
利息,是在一定时期内,资金拥有人将资金的使用权转让给借款人后所得到的报酬。利率,是指在某一度量期内得到的利息金额与此度量期开始时的本金金额之比。年利率24%,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借出一定金额的资金,一年后可获得出借金额24%的利息收入。计算利息的两个重要值,一个是借款本金,一个是借款期限。实践中,借贷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的,借款期限和金额都可能增加减少。所以在计算利息时,应以资金的实际占用为计算依据。若出借方要求预先收取利息,那么只能按借款人实际拿到手的金额作为借款的本金计算利息;若提前还款,则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实际借用时间计算利息,未还部分则按约定继续计算利息。例如:2018年1月1日,张三向李四出借资金10000元,约定年利率24%;那么到2019年12月31日产生利息2400元;若张三要求先收取利息2400元,那么只能按本金7600计算利息,即1824元;若李四在2018年6月30日偿还全部借款,需支付利息1200元。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关于利率的约定表述应尽量清楚明确,明确利息为年利率24%或月利率2%、月息二分等。
三、复利—即利滚利问题
复利,是指本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利息后,将利息加入本金再计利息,逐期滚算到约定期末的本金之和,复利与计息周期有关,可以约定年复利、月复利、日复利。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复利,但约定的复利也必须在年利率24%才可获得法院支持,且此处的年利率24%是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率。例如,2018年1月1日,张三向李四出借资金10000元,约定年利率24%,借期两年,按年复利计收利息。按照约定,到2019年12约31日,张三到期可收回本金加利息的金额应为:10000*(1+24%)*(1+24%)=15376,即获得利息收入5376元。但是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保护的张三可以获得的利息收入范围为:10000*24%*2=4800元,超过4800的部份的利息要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般我们认为,约定复利可以提高利息,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但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年利率24%以下的借款约定复利才有意义,而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基本都是都是顶着年24%的,此种情形下约定复利超过了法定保护区,将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除非出借方收回借款重新再借,能够证明与前一期借款不是同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