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木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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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木兴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6日 3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8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9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XX潘XX,均广东XX律师。

诉讼记录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8]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张XX饮酒后驾驶年检有限期至2015年7月的粤R×××××号小型汽车搭载当晚一起吃饭、喝酒的朋友黎X、黄X1回佛山市三水XX黎X的家,随后被告人张XX搭载睡在该车后排坐的黄X1沿清禅公路由佛山市三水方向往清远市清新区XX方向行驶,行至青XX时,被告人张XX因疲劳驾驶碰撞了桥面设置实施交通管制的水泥石墩,造成自己受伤、被害人黄X1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受伤的被告人张XX用回拨键通知朋友黎X前来现场,黎X来到现场后即报警及拨打120电话,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证实被害人黄X1已死亡,随后将受伤的被告人张XX送往医院治疗,黎X则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张XX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浓度为37.61mg/100ml经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张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XX受伤经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出血、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等外伤早期,需要继续治疗,事故发生当日,被告人张XX在医院接受交警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张XX住院治愈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事后,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黄X1的家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驻人口数据、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病情介绍、收条、本院(2017)粤1803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银行转账记录,证人黄X2、张某、黎X、徐X的证言,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其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XX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XX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X肇事后通过朋友报警,并在医院治疗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其辩护人均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案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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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20********1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