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木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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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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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梁木兴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1802民初3603号 原告:A,男,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工作人员, 被告:A,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A诉被告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6月14日7时37分,被告A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S253线由清远往英德方向行驶,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53线156KM+200M,与由英德往清远方向路边横过S253线的原告A骑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A、B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A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A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A,男,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江口圩江口大街教办宿舍,退休教师,城镇居民, 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请求被告赔偿医疗、住院伙食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并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身份证,证明原告是城镇居民;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中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清远市XX医院住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伤情、住院天数及护理情况;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所支付的医疗费合共62136.94元;护理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医院护工护理费3200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2016年7月8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司法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的鉴定费, 被告A答辩情况:无答辩,无提供证据, 本院认定及理由:原告向本院提交上述相关证据原件,经本院 核对无误,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子以确认, 四、医疗费:62136.94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36天,按每天100元计算,共13600元, 六、护理费:1人护理,原告请求每天100元,护理费共13600元,没有超过相应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七、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定残时原告年满68岁2个月,按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为:37684.3元/年×11年10个月×20%=89186.22元, 八、鉴定费:2000元(凭据),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九级伤残,酌情支持10000元, 十、交通费:虽没有提供票据支持,酌情赔偿1000元, 十一、营养费:酌情赔偿1000元, 十二、受害方获赔情况:无获赔偿, 十三、有关保险合同主体及类型:被告A驾驶无号牌车辆无购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 十四、机动车使用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主体:被告A事故中所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是其本人, 十五、其他必要情况:由于被告没有购交强险,原告上述损失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9186.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10813.78元,合共120000元;超过交强险的医疗费52136.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0元、护理费2786.22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共72523.16元,由被告A赔偿60%为43513.90元;两项合共赔偿163513.90元, 十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168189.67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63513.90元给原告B; 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64元,由被告A负担3570元;原告B负担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 人民陪审员  雷介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 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 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 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 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 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 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 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 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 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 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 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 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 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 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 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 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 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A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 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 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 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 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梁木兴律师,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80后执业律师,承接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各类民事诉讼与贪污受贿罪、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20********1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离婚、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