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一起土地租赁纠纷为例,简单讲解一下,为何纠纷私下协商始终差距悬殊?
纠纷双方系某镇政府与当地村民张某,涉案土地系乡镇企业拆迁后的土地。承租人在租赁土地上种植果树,并建设猪舍,进行生产养殖。但是由于张某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出行道路受案外人控制,无法正常出入其租赁土地,而镇政府始终没有彻底解决,产生纠纷,张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赁费。时过境迁,由于该乡镇附近开发,涉案土地增值,镇政府要求张某退还土地,而此时的张某已经年迈,无法正常使用涉案土地多年,涉案土地处于荒芜状态。张某儿子要求继续承租土地、补缴租赁费或者原告赔偿其损失数十万元。而镇政府拒绝被告续租,又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双方经过长达一年的协商无果,最终,镇政府诉至法院。
本案中,首先,律师在分析过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之后,充分告知了被告诉讼的风险;其次,被告对其损失预估过高,于是,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的意见,被告予以接受。
最终,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之后,同时向被告详细解释了鉴定的依据,被告接受鉴定结果。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私下调解时,双方都无法认识到自己诉讼风险以及对损失没有一个客观准确的预估,只有通过诉讼程序,双方认识到己方的不利方面,对财物价值有更客观的评价,双方才更可能达成调解。
尚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