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尚晓云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7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X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马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X受伤,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X、马X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在本次案件中,鉴定是关键,在鉴定过程中,律师与原告马X充分沟通,了解到马X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超过七个月这一特殊情况,尽管几次检查胎儿,没有明显异常,但是不能排除此次事故对胎儿出生后的潜在影响,在参加鉴定时,通过与鉴定机构充分沟通,全面告知马X身体状况,最后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时也充分考虑到马X怀孕七个月的情况,尽管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是马X怀孕七个月交通事故对胎儿的影响系潜在的。最后法院对鉴定报告予以认可。
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事故发生后,鉴定过程中,一定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充分沟通,确保鉴定报告能真实详细的反映受害人的身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