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晓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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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王X、新乡市某电动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尚晓云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7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X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马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X受伤,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X、马X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在本次案件中,鉴定是关键,在鉴定过程中,律师与原告马X充分沟通,了解到马X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超过七个月这一特殊情况,尽管几次检查胎儿,没有明显异常,但是不能排除此次事故对胎儿出生后的潜在影响,在参加鉴定时,通过与鉴定机构充分沟通,全面告知马X身体状况,最后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时也充分考虑到马X怀孕七个月的情况,尽管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是马X怀孕七个月交通事故对胎儿的影响系潜在的。最后法院对鉴定报告予以认可。

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事故发生后,鉴定过程中,一定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充分沟通,确保鉴定报告能真实详细的反映受害人的身体状况。

尚晓云律师,河北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网络工程师资格证等,2009年在12期《中国商界》中发表论文---《免费乘车损害赔偿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5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