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田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 宅基地使用权的妨害,不得阻挠原告在宅基地建房。田XX辩称:第一、原告并未获得其主张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告对新宅基地的证据仅有《老房拆除及宅基地划分事项协议》一份,该协议签署之后,田湾村未进行后续的办理程序,即[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中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 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原告依据的宅基地划分协议,也未经县级相关部门规划评估,更没有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所以,原告主题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第二、原告申请的宅基地并非被告宅基地。原告出具的《老房拆除及宅基地划分事项协议》中“田XX西邻的宅基地” 非被告宅基地,此宅基地为原村“五保户”使用,“五保户”去世后,宅基地空闲。原告打算超过此宅基地边界建房侵占了被告宅基地边界,系原告侵犯被告合法权益。第三被告宅基地系被告的祖宅且世代居住的唯一居住用地。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一直有被告父母生前居住,被告父母去世后将房屋重新修整,又在院落中栽种树木。原告为了强制砍伐被 告树木,报警后民警出警认为该宅基地上有被告的房屋,同 时系被告祖宅勒令其不得砍伐,向原告训诫后离开。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是指本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具有福利性质 和社会保障功能。被告在田湾村唯一宅基用地,任何人无权 剥夺和干涉。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会导致被告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均主张对案 涉宅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原告认为被告已放弃了争议土地 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现任村 支部书记的证言,但并无被告明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书面材料或其他证明,被告又对上述事实均予以否认,故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请。另一方面,原告及田湾村委会均认为被告放弃了案涉争议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说明上述双方均认可在被告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之前,享有对该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原、被告均认为其对宅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因此该宅基地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XX的起诉。
尚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