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尚晓云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2日 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被告新某公司、天某公司将空调销售广告、宣传材料的加工、定做工作交予原告,原告按要求完成,新某公司、天某公司拖欠原告广告费78488.3元。经原告催要,新某公司、天某公司承诺2016年9月底之前付清,但至今未兑现。飞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对新某公司、天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新某公司、天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广告费78488.3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至还款之日同期银行利率);2、飞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限天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斯某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报酬78488.3元并以该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律师点评: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应对承揽工作成果的工作量与验收程序进行相应的约定,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