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晓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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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新乡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技术开发区中通基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发布者:尚晓云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1日 722人看过 举报

2017-12-11

律师观点分析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物流业突飞猛进,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伴随而来的问题接踵而至,如货物破损、货物丢失等等。物流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需要制定行业规范、提升服务水平,解决好客户与自己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本案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因案涉运输合同系刘某与中通物流订立,故中通物流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其中,中通物流与勇超物流形成联运关系。作为勇超物流的代理人,我们作出如下答辩:刘某称其在提货时发现部分货物丢失是其单方陈述,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的成立。事实上刘某于2010年1月23日在货物托运签收单上签字且在本案诉讼之前从未向中通物流提出过任何异议,应当认定中通物流已经交付了托运货物。另外,刘某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未能举证证明有中断情形。

尚晓云律师,河北大学法律硕士,擅长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工作严谨、勤勉尽责,精益求精,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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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20********54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