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朋友,因为别人借他钱,找我代理起诉,然后案件顺利胜诉,最近她介绍他的一个朋友咨询我,同样也是民间借贷,然后就问我,“我前男友借了我30万元,今年年初借的,当时没打条,最近闹分手,我让他给我打了个借条,我能起诉把钱要回来吗?”然后我就问他,当时怎么借给他的?是转账吗?等等细节性的问题。虽然她有点不耐烦,但是还是一一回答了,最后问我,都有借条,有他签字,还不行吗?别人说没问题可以打赢官司啊。考虑到是之前当事人介绍的,我就耐着性子给他解释了解释,现在一并写出来分享给大家。
近些年,关于民间借贷,存在大量的虚假诉讼,导致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得审理越来越严格,所谓虚假诉讼,包括原被告双方串通,伪造债务,从而损害他人利益,不如恶意制造债务,转移财产等。所以,即便有借条,如果属于金额较大,比如上面说的那位,30万,全部是现金,没有转账,而且30万是她这么多年工资积攒的,全在自己家里存放的,没有从银行取款,借给她男朋友钱的事儿,只有他们两个人知道,没人见过.....等等,也就是说,这个借款,只有一个借条,其他关于借款存在的证据,都没有。类似这样的民间借贷案件,即便原被告对于借款的事实都认可,法官也不敢轻易判决民间借贷成立。因为,金额较大的资金来往,现在交易习惯就是转款,并且有几个人会把几十万的现金放在家里,并且是好多年积攒下来的呢?和常理不太相符。
因此,如果有人向您借钱,并且你打算借给他,金额相对来说较大,那么一定要转款,不要给现金,如果没要给现金,那么最要后录像或者有其他第三人在场,避免出现借款确实存在,但是除了借条外,你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这样一旦产生纠纷,会把自己至于比较被动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