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朋友都认为,不就是遗嘱吗?写清楚财产由谁继承不就行了,但是很多诉讼中出现的遗嘱,都没有被法院采信,没有达到遗嘱应由的效果,这并非耸人听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形式。这么多形式的遗嘱,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
1、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看似简单,但是在书写过程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歧义。比如,遗嘱涉及房产,只是书写了某小区一套房产,并未严格按照房产证中房产地址书写,其他继承人可能会提出意见,认为遗嘱描述不清,无效。亦或者所有权归属问题表述不清,归其所有还是让其居住,等等问题。还有就是自书遗嘱的书写,如果存在争议,会对笔迹进行鉴定,那么就涉及到能否提供被继承人的原稿笔迹,即便找到了,笔迹是否有变化,能否确保鉴定结果呢?
2、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面提到两个见证人,很多问题也集中在见证人身上。我办理的一起继承案件纠纷,代书遗嘱,虽然有代书人和另外的见证人都签字了,但仅仅是签名了,纠纷发生后,两人不想牵扯其中,不愿配合,继承人呢,也无法提供两位见证人准确的身份信息,导致遗嘱效力问题。甚至还有一些问题,见证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更找不到见证人了。
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在之前的《继承法》中是没有该中形式得到,这也是根据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的。打印遗嘱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为什么这么做?防止遗嘱不真实,避免出现立遗嘱人先签字,遗嘱内容后被打印出来的情况发生。
4、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个就要求在立遗嘱人能够清晰描述自己的遗嘱内容,更要避免因描述不清,前后矛盾。
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一定要注意,危急情况消除后,要重写立遗嘱,口头遗嘱失效。
6、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 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遗嘱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效力最高,非公证遗嘱不能推翻公证遗嘱。现在情况变了,遗嘱人关于财产的处分意思,以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哪怕是口头遗嘱,只要查实有效,同样可以推翻公证遗嘱。
关于见证人,民法典也有明确要求,只有满足以下要求的,才能做见证人,否则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现在你确定自己会写遗嘱吗?还是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的人去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