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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玖信惠民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朕生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1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玖信惠民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4 (2017)XX0105民初25793号 原告A,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A、B,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玖信惠民XX公司,住所, 负责人A, 原告A诉被告玖信惠民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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