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份,被告人布某在内蒙古成立收车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合作收车,被告人布某将收车信息,先后发给姜某,刘某(本律师代理),周某,并指示三人为其收车,被告人姜某、刘某又纠集额其他被告人采取非法手段收车,本案中原区检察院共起诉涉案28起收车行为。中原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形成固定的人员实施犯罪行为,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布某、姜某、刘某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犯罪集团全部行为承担责任。本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刘某2016年3、4月份开始跟着姜某收车,2017年初,其开始直接布赫收车。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复制全部的案卷,共计12本案卷,详细的阅卷,对比各被告人的口供,受害人的笔录等,对起诉的每一起收车行为的证据是否扎实全面进行核查,寻找突破口。找出供述不一致的,没有受害人辨认笔录的,将证据薄弱的详细记录。关于刘某的首要分子的认定,辩护人认为刘某在2017年之前,仅仅是一名普通成员,和其他被告人身份一致,2017年后,才直接对接布某,其前后身份存在变化,不能一概认定。
律师意见:
刑事案件的辩护,要认真阅卷特别是涉及犯罪行为较多的案件,针对每一次的犯罪行为,都要严格核对证据是否存在漏洞,本案,最终法院认为其中2起收车行为,证据不足,没有认定。关于刘某的首要分子问题,虽然法院扔然认定其为首要分子,但是在量刑时,刘某按其实际参与的犯罪进行了处罚,并未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这样一样,就大大减轻了刘某的责任,对其最终判能减轻处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