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朕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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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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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委托专业律师的代价

发布者:王朕生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4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24日,刘某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某公司的一员,2019年3月23日,刘某被以违反公司制度,严重失职辞退。2019年5月7日,刘某到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其工资6620元,加班费61904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养老保险损失15360元,2019年6月28日,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出具裁决书,裁定某公司支付刘某工资6620元,驳回其他请求。刘某不服到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19日撤回起诉。2019年7月19日,刘某又到金水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为工资11034元,试用期培训费1400元,试用期工资差额3675元,加班费63765元,保险费16531元,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后刘某又起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同上。

金水法院经审理判决,仅仅判决某公司支付培训费1400元,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本律师其代理了某公司的本案的两次诉讼,第一次诉讼,我方主要观点为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严重不符,违反法律规定,超出仲裁请求的其他诉请,法院不应当审理。鉴于该意见,法官明确告知刘某,其诉讼请求不妥,刘某选择撤诉,法院准许。第二次起诉,我方主要观点为:刘某已经起诉过并且撤诉,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已经在刘某撤回起诉之日生效,也就是说,其加班费和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有生效判决,本次起诉的这两项请求,不会再审理。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者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合适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经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本案刘某无功而返,浪费的大量的经历,仅仅获得1400元的培训费。

律师点评:本案刘某犯了两个错误,第一、第一次起诉的诉请与仲裁请求不一致。第二、第一次起诉后又撤回起诉。如果刘某当时委托的有专业律师,肯定不会犯这两个错我,第一个错我导致其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但是他不应该撤诉,应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个错误直接导致其第二次起诉的诉请已经有生效判决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不会再处理。

因此呢,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儿,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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