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7日8时许,被告李XX驾驶豫MXXX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卢氏县XX门前路段时将行人杨XX撞到,造成杨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XX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卢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后经三门峡莘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
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点为杨XX的误工费如何计算。2019年6月前,杨XX一直在国外打工,工种为焊工和电工,月工资11000元左右,2019年请假回家,2019年8月7日发生事故。此时,原告手中仅有6月份之前的工资流水。因为属于国外打工,没有劳动合同,公司在湖北,因为疫情又不方便去湖北办理相关事宜,因为不是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工作,又没有劳动合同及误工证明,主张按照月11000元的误工费,成为主要焦点。
律师点评
原告在本律师的指导下,打印了所有工资流水,经了解,其本人还有交税凭证,就打印了所有完税凭证,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银行流水显示工资及工资发放的单位,并且原告手中有拍照的工资单,足以证明劳动关关系及2019年6月份前的工资。此外,原告本人有焊工证及电工证,可以说明原告本人的工作能力及职称,通过工资单及流水可以看出,原告回国时间,并经本代理人的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原告事故前虽然没有工作,但是该时间段为休假期间,其因事故导致后续无法正常外出工作,误工损失应以其回国前的工资为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