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视频留遗嘱
儿女存疑法院认定有效
陈老汉生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8年8月,陈老汉去世,留有一份录像遗嘱,表示涉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分别给付二儿子42万元、小女儿30万元作为补偿。现三个子女未能就房屋的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大儿子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二儿子和小女儿辩称录像遗嘱是刘老汉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不予认可,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即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继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中,仅规定了录音遗嘱,并未规定录像遗嘱。因录像是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范畴,且录像遗嘱较之录音遗嘱,除声音外还有画面,对订立遗嘱的环境、场面、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记录的更全面客观。本案中通过当庭播放录像遗嘱,可以看出陈老汉对涉案房屋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处分,且二儿子和小女儿对录像内容亦予以认可。二被告主张录像遗嘱是陈老汉在胁迫下作出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二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法院对原告提交的陈老汉的录像遗嘱效力予以认定。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给付二儿子房屋折价款42万元,给付小女儿房屋折价款30万元。 法官提示 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现如今通过录像载体订立遗嘱的情况较为普遍。在此,提示大家通过录像订立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法院会从立遗嘱人的年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以及录像中的表达意思是否清楚等方面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证据来进行判断。 二是录像遗嘱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威胁、引诱、欺骗、强迫等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无法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三是录像遗嘱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如果存在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画面前后连接不紧密,内容被篡改,擅自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财产的也将被认定为无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