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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儿子 前夫反悔诉撤销未获支持

发布者:阿致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279人看过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儿子

前夫反悔诉撤销未获支持

2016年,杨先生与王女士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位于昌平区的某两居室,在离婚之后归儿子小杨所有,待该房屋取得房产证后,将其过户至儿子名下。双方离婚后,杨先生反悔,称自己生活困难、无处居住,以涉案房屋至今未过户登记到儿子名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小杨的赠与,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儿子。


被告王女士和小杨辩称,王女士同意离婚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把房屋赠与给儿子,该赠与是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杨先生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离婚后归儿子所有。综合双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将房屋赠与儿子系杨先生、王女士就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的综合处理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杨先生在与王女士办理完离婚登记之后,又以赠与财产尚未发生转移为由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儿子的赠与,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本意,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杨先生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该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可能或者甚至不能达成离婚合意。所以,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在此,也提示大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

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一要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列举清单,分别进行分割,做到好聚好散;

二是对于离婚协议中所附条件或履行期限明确约定,避免一方事后反悔;

三是离婚后尽快办理房屋、车辆等财产过户登记手续,以防擅自处分导致财产追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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