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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诉患癌女儿 法官判其少付赡养费

发布者:阿致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508人看过


九旬老人诉患癌女儿

法官判其少付赡养费

张老太与丈夫共有四个子女,张老太的丈夫于2008年1月离世,同年3月,张老太与四位子女协商,将其与丈夫的房屋过户给三女儿关女士,并明确约定张老太仍然可以在该房屋中居住。2013年7月,关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肾癌、高血压病和高血脂症。2019年,张老太将关女士诉至昌平法院,称房屋过户后,关女士多年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关女士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


庭审中,被告关女士辩称自己每月看病花费2000至3000元,而且除了每月固定退休金3500余元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老太年逾九十,生活自理存在困难,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虽然张老太每月生活费及吃药需要一定开销,但是其每月有退休金4000余元,且有其他三个子女照顾与提供经济支持,能够保证老人生活之稳定。考虑到三女儿关女士每月仅有固定收入3500余元,且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大量医疗费支出,每月给付母亲3000元的赡养费用将会给其生活带来困难。因此,张老太主张的赡养费金额过高,法院判决关女士自2019年8月起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于每月15日前付清。

法官提示

尊老爱幼,感恩敬孝,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份义务不能因任何原因而消除。而赡养老人的方式要充分考虑老人的生活环境、就医情况、精神状况等多方面原因,保证老年人作为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父母的实际需求确定每月的赡养费数额,原则上由子女平均负担,但也会考虑适当照顾支付能力相对较低或财产分配较少的子女,在负担数额上作出相应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赡养人除了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抚养、生活上的照料义务,更应该承担对老人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定期到父母居住处探望或电话问候,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老人也应适当考虑子女的经济条件及赡养能力,对其提出合理需求。双方互相体谅,及时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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