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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贷”交租遭中介违约 租户诉返剩余房租获支持

发布者:阿致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房产纠纷 |269人看过


“租金贷”交租遭中介违约

租户诉返剩余房租获支持

2018年6月,原告刘先生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为1年;租金为每月2500元,服务费每月60元,押金2500元;承租人按月向某网贷平台支付当月房屋租金(租金需在平台规定日期前5日内缴纳)。双方还签订了合同附件《关于了解及使用租房分期平台业务的说明》,约定中介公司与网贷平台合作租房分期业务,向承租人推荐房屋分期产品服务,分期相关手续费和利息全部由中介公司承担,承租人因未按时还款导致逾期,与中介公司无关;承租人每期的还款金额要按时存到绑定的银行卡里面,网贷平台每期按时划扣等。


2018年9月,因中介公司未向房主支付租金,房主要求刘先生搬离。刘先生无奈,搬离案涉房屋,将房屋返还给了房主。因刘先生已经向某网贷平台偿还了2018年10月的贷款(即2018年10月的房租) ,且中介公司未退还已付押金及服务费,于是刘先生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2500元、服务费540元、2018年10月的房租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收回,导致被告中介公司无法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中介公司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刘先生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同时,被告中介公司应当将押金2500元、服务费540元、未租住期间的租金2500元返还给原告刘先生,并支付刘先生违约金2500元。

法官提示

当前,“租金贷”是房屋租赁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与出租人(通常为中介公司)形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以及其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已经一次性将租期内的全部或部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承租人此后履行的是向金融机构的还款义务。


所以,在出租人拖欠房主租金的情况下,承租人面临被房主要求腾退的风险,同时也面临金融机构催还贷款的困境。此时,承租人应及时解除与中介公司的租赁合同,并主张中介公司返还剩余租金。因此,也提醒大家,在选择“租金贷”时,尽可能选诚信度高的出租人,认真核实租赁合同及附件相关条款,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部分,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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