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惠琳律师
黄惠琳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深圳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彭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惠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彭XX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2812.5元(每月468.75x6)、违约金990元(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自2017年12月14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15日,并继续计算至被告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79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署《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约定:“1.1.乙方授予甲方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49000元;1.2-1.5单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同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9000元,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支付了该笔借款,其后被告也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前期利息。被告归还部分本金4000元后,为确认借款金额,向原告补充出具《借款借据》,载明:“我方收到贵方发放的借款45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息为12.5%/年,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借款期内,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前六个月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拒不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也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被告的欠款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借据》、《通联通业务电子凭证》、《通联通支付业务许可证》、《代付款委托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黄XX庭前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载明:“我方收到贵方发放的借款(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小写:¥45000.00,已转账至我方指定的账户(户名:黄XX,开户行:XX银行,账号:62×××15)。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12.5%/年。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被告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每月还款510元,六期共计3060元,2017年6月被告还款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或质证,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款借据》、《通联通业务电子凭证》、《通联通支付业务许可证》、《代付款委托书》作为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向被告借出款项49000元,但从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分析,该份证据载明被告收到的款项为45000元,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该日期与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时间相吻合,原告主张该日期为笔误,实际上被告出具该《借款借据》的时间为2017年6月,但原告提交的支付凭证为打印件,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根据《借款借据》被告借款的本金为45000元。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被告已还款3060元,扣除其应当支付的利息2812.5元(45000×12.5%÷2=2812.5)后剩余247.5元,剩余的247.5元应抵扣本金。被告于2017年6月还款4000元,因此被告截止2017年6月剩余本金40752.5元(45000-4000-247.5)未还。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利息为2547元(40752.5×12.5%÷2)。该笔利息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主张被告应从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2000元,事实依据为原告所提交的《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但该合同为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比对,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XX本金40752.5元;
二、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XX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利息总计为2547元;
三、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XX利息,该利息以40752.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XX负担,迳付原告彭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惠琳律师,法学学士,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民商事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