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原告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两被告尚欠其借款,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支付违约金5832元(以本金27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为利息计算标准,自2017年2月25日起算,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27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负担94元,由被告负担57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