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曹伟钊律师的一名好友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了一个视频链接该视频是由凤凰卫视制作的,讲述了长期活跃于广东省东莞市各镇区的乞丐群体(视频里称之为“丐帮”,以下同称之)的情况。视频所反映的状况触目惊心,原来除妇女、儿童可能被拐卖成为犯罪分子控制的乞讨人员外,成年男性(一般为瘦弱、矮小的男性,因为弄至残疾后,才会博得市民的同情)也会成为被害的对象,视频中的主人公便是如此。犯罪分子的行为灭绝人性,作为有良知的公民都无法忍受这种残暴的行为。许多好友都直呼要“枪毙”这些罪恶之徒。身为执业律师,在强烈谴责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同时,也想从法律的角度谈谈个人的几个观点:
一、控制“丐帮”人员进行乞讨并获取利益的犯罪分子已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的几个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刑罚可以被判处死刑;
二、视频中据被害人的家属反映,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甚至未予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案情了解,公安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员,已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397条的“玩忽职守罪”;
三、东莞“丐帮”群体的形成,有其深层次的历史和社会原因,如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经济不发达地区(视频中提到的河南、安徽等地区)的人员为牟取个人利益,作出如此灭绝人性的行为。又如公安机关由于没有有效的联动机制,导致立案难、取证难、确认受害人员身份难、通知家属领回难等,形成了不想管、不能管的畸形现象,使得公民寻求公权力保护的权利变得荡然无存;
四、其实,国家对于乞讨而引发的犯罪问题也并非视而不见,从《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便可见一斑。目前,全国也已建立起关于失踪、被拐儿童的档案库,有关的社会团体、被拐儿童家属也在民间建立了联络机制,这些措施加大了寻回失踪、被拐儿童的机会。为此,呼吁对于失踪的妇女、男性也能建立前述机制,并且通过其家属建立DNA档案库,使得失踪人员被找回时也能迅速进行DNA比对,寻回家属。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的全国联动机制,对于实施犯罪行为较为猖獗的地区,如河南周口、驻马店、信阳,安徽等,进行排查,以确定犯罪分子的身份和犯罪手段,及乞讨地区的人员安排情况,顺藤摸瓜,尽力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解救被害的人员;
五、由于乞讨人员被犯罪分子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弄至残疾,即便找回,也要面临巨额的医疗费和日后生活支出的问题。建议人民法院将查扣的犯罪所得,优先用于支付或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和生活费,犯罪分子也应当按照刑事附带民事或单独民事赔偿的司法途径,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有关的社会福利机构也可对被害人施以援手。
东莞“丐帮”问题,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不能忽视的道德和法律问题,既然政府能够对东莞的“涉黄”情况进行如此大力度的处置,那为何不能对乞讨的暴力犯罪问题加以严肃处理呢?期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执行措施。希望如此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行为不要再发生在中华的土地上!希望被伤害的乞讨人员能尽早被解救,与家人团聚!
2014年4月30日随笔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