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伟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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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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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发布者:曹伟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934人看过

2014年5月5日上午,有位当事人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向曹伟钊律师咨询遗嘱继承的事宜。该当事人的案情简介如下:2013年12月,当事人与父母、兄弟姐妹及姐夫签订了一份《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电脑打印件),约定父母生前所有的三栋房屋,在父母身故后,分别由家中的三名儿子每人继承一栋,姐姐及妹妹放弃继承的权利。在该协议上,当事人的父母、当事人及其兄弟姐妹都签名并摁手印,而其姐夫作为协议见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名和摁手印。现当事人要咨询的是,该协议应如何认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曹律师认为,该协议的形式符合我们传统观念中的所谓“分家产”的行为,但若根据《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该“家产”能否分,怎样分,分得是否合法,这个又是另当别论的问题。所谓协议中约定的三栋房产,从法律上分析是属于当事人父母的共同财产,基于父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其同意,任何人不能处分其财产。而父母要将房产给予子女,通常来讲有三种途径,一是买卖,二是赠与、三是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诚然,从文件的名称来看,它似乎是一份协议,但我们不能只从文件的名称去判断一份法律文件的性质和效力,而要从文件的内容去作出判断!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并没有找到任何关于买卖或赠与之意思表示,反而是表述了要在父母身故后,由三兄弟来继承父母的共有房产。故此,该文件更倾向于是一份遗嘱,是由父母在生前就其身故后共有房产的继承问题所作出的规定!

在弄清协议(遗嘱)的性质后,那就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去判断该遗嘱是否有效!因为该文件是电脑打印件,所以虽然有父母的签名,但仍然是不符合《继承法》第17条第2款关于自书遗嘱(遗嘱人自行亲笔书写)的规定。基于有见证人,所以更符合《继承法》第17条第3款关于代书遗嘱的内容。由于代书遗嘱中,只允许出现立遗嘱人及在场见证的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故此,除协议落款见证人处签名的当事人姐夫之外,其余签名的人都应当认定为见证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8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继承人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其姐夫)都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为此,该份名为协议实为代书遗嘱的文件,因见证人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从该案我们可以看出,许多当事人在处理财产及继承事宜的时候,往往都是从传统伦理观念出发,“传子不传女”,并自行创制文件去作出规定。殊不知遗产继承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法律工作,一旦程序或内容出现问题,往往会使相关文件无效,不但当事人的目的无法实现,反而会增加彼此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会产生误会和摩擦,不利于家庭的和谐。故曹律师建议,当事人如有订立遗嘱的意愿,应当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或委托律师作为见证人订立代书遗嘱,而不要根据个人的意愿随意创制法律文件,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最后,因为该当事人的母亲在签署协议后已去世,所以无法再重新订立遗嘱,故当事人采纳了曹律师的建议,先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母亲的房产份额,如其姐妹同意放弃继承遗产的,可以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处理完母亲的房产份额继承后,其父亲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将自己的房产份额通过遗嘱的方式由当事人三兄弟继承,或通过赠与的方式由三兄弟受赠。如处理过程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愿以此文与广大当事人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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