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伟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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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马来西亚政府发放MH370客机乘客的死亡证明,这意味着什么?

发布者:曹伟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62人看过

近日,有关新闻媒体报道,马来西亚副外长在420表态称,考虑在合适的时间宣布客机遇难无人生还,并办理发放死亡证明等手续。但该表态遭到马航客机家属的强烈反对。

作为失踪客机乘客的家属,在找到MH370客机坠毁并无幸存者的真凭实据前,担心马来西亚政府以发放死亡证明和赔偿金来结束事件,停止搜救行动,进而提出强烈的反对,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事情总要有一个解决的结果,作为专业律师,本人关心的是在马来西亚政府发放死亡证明后,相关的法律关系将如何认定?后续的法律事宜将如何处理?

姑且不予评论飞机上非中国国籍的乘客,此次事件中可能遇难的中国乘客,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以宣告死亡的方式来确认其死亡的法律事实。而宣告死亡的权利以人民法院所专有。如果马来西亚政府发放死亡证明,该证明的效力能否被我国所采纳,要看我国与马来西亚间有否签订双边,或共同参加多边条约所作出的规定。若没有相关条约规定的话,该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不当然享有证明乘客已死亡的效力,而乘客的家属需以这个死亡证明作为核心证据(证明也应当办理“双证”手续,即马来西亚公证部门的公证及我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手续),向国内法院申请宣告此乘客死亡。只有这样,才能完善乘客死亡被确认的法律程序,后续的继承、理赔等法律事宜才能予以开展。

乘客被宣告死亡后,与配偶的婚姻,及与子女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便消灭,继承开始,继承人将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死者的遗产,但马来西亚政府发放的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这个问题在本人之前的文章中已有论及,此处不再赘述),一般应由继承人按照均等的方式予以分配。而相关以乘客死亡作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也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相关人员发放。而涉及到相关人员可能需要承担的事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暂按照我国的法律来认定),也需以乘客是否被宣告死亡来作为认定案件情节的依据。

以上观点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二)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184条。

上述内容是本律师对于事件所涉的法律事宜之初步观点。如有错漏,敬请广大当事人及同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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