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婕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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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区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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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按照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的房屋登记产权份额分割房产?

发布者:徐婕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X与李X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5年共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一套,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因考虑到给李X母亲梁X更多的安全感,夫妻双方决定该房屋产权比例由梁X占10%的产权份额,又因办理该房屋按揭贷款,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中载明房屋产权份额为:张X占30%,李X占60%,梁X占10%。

2020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张X与李X在法院的组织下调解离婚,但因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争议很大,财产分割未在离婚案中一并处理。2021年,张X委托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徐婕律师担任其与李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包含上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时,因该房屋产权涉及案外人梁X的财产权益,依法列梁X为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第二被告。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张X起诉要求分割重庆市渝北区房产,张X认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30%的产权份额以及登记在李X名下60%的产权份额均属于其与李X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时,自己应当分得的是45%的产权份额对应得折价款(张X主张不要该房屋产权,要求对方支付折价款)。李X认为,分割该房产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对于财产贡献的大小,并提出购买该房产时,张X并未出资,且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一直是由李X本人归还,张X对此没有贡献,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张X应少分或不分。

本案争议焦点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产中张X与李X名下份额的共有性质。购买此房产时虽系夫妻关系,但房屋产权登记中已载明各自的份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对于渝北区房屋,应按照房屋产权登记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

向原告张X分析清楚上述情况后,商定诉讼方案,起诉时仍按照张X认为的自己应当分得的是45%的产权份额对应得折价款提出诉求,同时通过已掌握的财产线索,收集、调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信息。张X对法院按照房屋产权登记中已载明的份额分割该房产已有心理预期。2021年**月,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李X支付张X该房屋30%产权份额对应的折价款,一并分割了在被告李X名下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延伸阅读:

《民法典》虽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但上述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关于该套房屋产权份额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背后的故事:
1.张X在咨询我们团队之前,曾得到过与其提出的应将自己和李X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均分的咨询解答,我们给张X分析该房产分割方案时,张X刚开始表示难以接受,感觉当年买房的时候被李X骗了,自己以为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跟份额没有任何关系。案例分析过程中,我们列举了与其类似的案例和判决结果,后来张X也用了不少时间选择面对。

2.前几天婚姻家事委员会讨论类似的案件,对于夫妻双方婚后买房,房屋产权登记中已载明各自的份额的共有性质,各成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就特别问我要到这个案例做参考。

徐婕律师,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年来,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徐婕律师所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7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