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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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国际贸易涉外仲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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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物业纠纷的一些建议

发布者:顾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1228人看过

近年,物业服务业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而发展,物业纠纷也与之相生相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商品房小区内一般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绝再交纳物业费;在安置房小区主要是业主没有物业管理的意识,没有交纳物业费的习惯。无论是商品房小区还是安置房小区,只要出现部分业主拒付物业费,则会导致其他业主的跟风现象,后果非常可怕,小区环境变得脏、乱、差。部分物业公司因此从小区内撤离,更多的物业公司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笔者作为一名专职律师,代理过不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这类案件虽然标的额较小,但由于涉及到业主与物业这对东家与管家间的矛盾,处理得不好,则会影响到一个小区的正常运行。

对于物业公司提起的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物业服务是一个公共的服务,除非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做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认定,否则,部分业主认为服务不到位不能成为其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物业管理费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的费用,不缴费将造成小区管理费缩减,其他缴费业主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部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其实是在侵犯整个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

诉讼能够保障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但诉讼必然会使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间隙,业主与物业公司今后可能会发生更多的诉讼。如何尽量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以和为贵,平衡物业公司与业主的之间的利益,是地方政府、小区所在居委会、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都应当思考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三方面不断改进。

首先要不断完善物业方面的立法,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是专门规范物业管理的法规,《物权法》里也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条。近几年,地方各级人大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物业物业管理法规的制定。在我们江苏,2013年5月1日修改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了。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问题的产生,一些法条会表现为滞后性,因此法条的完善应与时俱进。同时,我们的地方政府、小区所在居委会,应当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小区业主认识到交纳物业费和交税一样,是其应尽的义务,物业费亦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业主交纳物业费的认识。

其次,物业公司应不断规范企业自身行为。

虽然在物业公司主张业主支付物业费诉讼中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不能成为抗辩理由,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到位的物业服务是其义务,在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下位的情况下,业主也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或者解聘物业公司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加强自身建设,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及时有效的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从业素质,树立全意全意为业主服务的服务理念,为业主提供品质到位的物业服务。

第三、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提高契约意识、恪守诚信精神。当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应积极的向物业公司提出意见,而不是消极的不交费。对在身边的不交费的业主,应当进行劝说,增强主人翁意识。

物业服务是一个公共服务,业主与物业公司是鱼与水的关系,和睦的小区离不开其中每个成员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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