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当事人甲从乙处订购了一批布料转销给丙,因有质量问题丙将部分有质量问题的布料退回给甲,甲通知乙把布料提走,曾为乙修布的丁把布料提走,当时未有乙的委托手续。后乙状告甲,要求支付货款。甲抗辩已把布料退回,开庭前甲与丁谈话,丁确认是乙让他来提布的,但开庭时丁又否认是乙让他来提货的。最终法院以丁不是乙的职员,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判决甲支付乙货款。
甲败诉后状告丁,认为丁构成侵权,应赔偿其布料损失。一审以不当得利案由立案,审理中向甲释明应向丁主张原物返还,而不是赔偿损失,甲不同意以丁把布料拉回去已三年有余,返还已无实际利用价值为由拒绝丁原物返还,一审法院因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丁在提货时有侵占布料的故意,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明知布料是甲退给乙的,却既不通知乙来提货,也不把布料退还给甲,并最终导致布料价值受损,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丁赔偿甲布料损失。
不当得利与侵权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是否有故意。本案中,丁是主动到甲处把布料提走的,而不是甲把布料送到丁处的,丁在明知布料是退给乙的情况下把布料提走,主观上有故意,一审以不当得利立案显然不当,二审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