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当事人公司与江苏某知名上市公司签订一份代理协议,为该上市公司在美国招标工程提供帮助,一旦上市公司中标将获得中标额的1%的佣金。
协议签订后经过我当事人公司的努力,该上市公司在美国成功中标,但却一直不按约支付佣金。通过查看代理协议的内容,我认为代理协议属于居间合同,上市公司已违约。代理协议约定争议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虽然我当事人公司完整的保留了与上市公司的电子邮件往来,但这些邮件都不是直接证据,证明效力较低,该案的关键证据是要提供上市公司已在美国中标以及中标的金额。我当事人公司通过与美国发标方的联系与沟通,终于获得了上市公司在美国工程的中标合同以及工程结算单,至此,我方完成了举证责任。上市公司在庭中认为代理协议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已解除,但仲裁庭采纳了我方代理协议是居间合同的观点,最终裁决上市公司按约定支付佣金。
对于居间合同纠纷这类案件,和一般民商事证据一样,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有别于一般民商事案件的是这类案件要证明一方完成了居间工作的证据较难取得,本案如果无法获得上市公司已中标和中标金额的证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难以支持我方的仲裁请求。因此建议经营这类业务的公司,在发生业务往来时多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