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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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但法院依然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

发布者:顾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585人看过

我一当事人公司为一工业园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该工业园区内有部分业主没有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这些业主一直拒不支付物业费,当物业公司前去收物业费时,更以双方不存在物业合同,没有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是其自愿单方提供物业服务的、不接受其物业服务来恶言相加,更导致一些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也不再支付相关物业费。

物业公司无奈先将一户与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物业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虽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就物业服务费用的取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取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处理。法院判决该业主按照物业公司与其他业主约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

判决书中同时指出,业主选聘物业公司是自己的权利,如果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可以联合工业园区的其他业主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但不能既不重新选聘,又在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物业费时再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不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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