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离婚后认为乙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并转移了婚内共同存款,申请法院调取了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诉乙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
乙在一私企家具店内工作,负责销售和财务。甲申请法院所调取的乙的银行流水单上反映了乙有几笔共计十几万存款的存入和支出,甲认为这十几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隐瞒并转移了这些钱。乙在庭中对这几笔共计十几万存款解释为这是有段时间店内的POS机坏了,顾客就把货款打入其个人帐户内,之后又转到了公司帐上。乙同时申请了店内的其他员工作了证。我作为乙的代理律师认为,乙的解释结合私人店家财务制度不十分规范的特点,并有其他员工的作证,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加之乙自己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乙并无取得大额收入的能力,且甲亦无证据证明乙还有其他额外的收入,故乙对这十几万元的解释合情合理,法院应予采纳。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