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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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国际贸易涉外仲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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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应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作为具备交房条件的条件

发布者:顾军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1763人看过

   基本案情:A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了一小区商品房,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前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补充协议中约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即为具备交房条件。2014年7月29日A取得所涉小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但后因消防造假被撤销了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同年10月31日重新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小区业主认为开发商构成逾期交房,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开发商A认为他们在2014年7月31日前已将房屋交付给业主,虽然到2014年10月31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但对业主并不造成任何影响。我代理了众业主的案件,我认为虽然业主们在2014年7月31日前已拿了房,但当时他们并不知道2014年7月29日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通过伪造消防验收意见书取得的,更不可能知道这份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在收房后被撤销,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交房条件,被撤销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至始无效,故2014年10月3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才能视为案涉小区具备交房条件,已晚于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期,开发商A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开发商A构成违约。

   办案总结: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交房条件,该约定应当遵守,开发商A2014年10月3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应当认定在2014年10月31日所涉小区符合交房条件。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竣工验收备案作为具备交房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以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作为房屋具备交房条件的条件。因为开发商自已组织的竣工验收,属于质量验收,而商品房除了质量合格外,还要通过规划、人防、消防、环保、防震等专项验收,这些专项验收是否通过,集中体现在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上,普通的买房人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这一公示性文件才能知晓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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