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房价涨幅较大,卖者心理失衡,使得不少卖方甘愿承担违约责任也要毁约。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卖方毁约解除合同时,如买方支付了定金,可不要求卖方支付双倍的定金,而直接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同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为升值后房屋的价值与合同订立价的差值。关于这样损失的主张,已获得相关法院的支持。
笔者建议,当买方在购买二手房时发现卖方因房屋涨价而毁约时,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积极维权。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卖方的违约成本上涨,有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