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常赋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4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委托人(原告)是云南省的,在浙江省打工。因为被告是郴州市的,委托人通过华律网找到本律师,然后加微信,通过微信和快递沟通、付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人想当事人所想,尽可能的节约委托人成本。案件如期开庭,因委托人小孩尚在原籍地未上学,无法提供小孩实际需要证据,故抚养费按照湖南省的平均标准进行了判决,判决书其他内容都达到了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为本案只因为开庭不得不来而来过郴州市一次,立案和判决书生效证明都是由本律师代劳,最大限度的节省了委托人开支,委托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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